您所在的位置:主页>广告管理法规>阅读资讯:《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 目录:智囊团广告资料库 | 编辑员:Kate | 编辑时间:2008-3-10 21:46:12] 【 】关注度: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发行国产电影片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对《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电影片。发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收藏本文 打印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告诉好友 投稿 投稿邮箱
地区栏目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广东   浙江   江苏
 安徽   福建   广西   海南   山东   山西   陕西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西   辽宁   吉林
 四川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甘肃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内蒙古      黑龙江

文章点击排行

4A

媒介

策划

设计